中國石墨產業發展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聯盟中文名稱:中國石墨產業發展聯盟,英文名稱:China Graphite Industry Development Alliance (簡稱CGIDA )。
第二條 聯盟的性質:中國石墨產業發展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由中國境內從事石墨采選及石墨新材料生產、制造、營銷、應用和服務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按照自愿、平等、合作原則組成的全國性產業發展合作組織。
第三條 聯盟的宗旨:自愿平等、合作共贏、促進交流、創新發展。堅持以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為目的,融匯企業資源、產業資源、技術和服務等社會資源,通過信息共享、應用示范、產業合作及市場拓展,加快石墨及石墨新材料產業鏈融合進程,促進石墨產業的提檔升級和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 聯盟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不斷提升石墨產業整體的技術研發水平及制造水平,促進產業健康、快速、高效發展。
第五條 聯盟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注冊主管部門為國家民政部。聯盟接受上述部委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聯盟辦公地點設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秘書處設在哈爾濱市南崗區西大直街370號,并根據工作需要在北京設立工作處。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聯盟的主要任務:圍繞石墨產業發展的需要,協調聯盟成員之間關系,促進會員間資源共享和行業自律;加強與政府間溝通與聯系,協助政府制定和落實石墨產業發展的重大方針、政策及發展規劃;引領石墨產業健康有序持續快速發展,提升我國石墨產業國際地位和話語權;承接相關服務職能,為行業發展做好全方位服務工作。
(一)參與石墨產業相關的標準和規范的制定與修訂工作,協助聯盟企業進行產品專利池的建立、成果鑒定、成果登記、專家論證、產學研合作及產業化協作等相關工作。
(二)建立公共服務平臺和聯盟服務網站。努力搭建產品交易平臺、信息發布平臺和專家服務平臺,推進交易,發布信息,提升水準,創新服務。組建具有國際化視野和一流水平的專家隊伍,調研國內外產業現狀和發展趨勢,加強市場信息搜集與分析,促進信息共享與技術交流,為聯盟成員的發展提供決策咨詢和專家服務。
(三)組織聯盟成員單位協同攻關,建立聯盟成員單位研發、檢測儀器設備互利共享機制,突破石墨產業升級過程中遇到的制約瓶頸和技術難題,爭取在石墨新材料研發、制備及應用領域不斷取得新進展,幫助聯盟企業實現產業技術提檔升級,提高質量,提升效率,提升中國石墨產業的整體競爭力。
(四)組織聯盟成員單位加強協作,完善產業鏈銜接,努力拓展石墨產品的種類及應用領域,變中國制造為中國創造,以滿足我國在新能源、電子工業、核工業、航空航天、軍工等領域對石墨新材料不斷增加的應用需求。
(五)加強與國內外新材料企業、科研機構、產業聯盟、行業協會等相關機構的聯系,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交流活動,聯合培養人才,加強人員的交流互動,為聯盟成員持續發展提供人才保障,提升從業人員整體業務水平和素質。
(六)組織聯盟單位聯合申報國家和地方的攻關項目、科技獎勵、產業基金等,積極為聯盟單位發展爭取各級政府部門的政策和經費支持。為政府制定石墨產業政策建言獻策,協助政府部門編制重大產業規劃,促進政府相關政策的落地實施。
(七)在聯盟中倡導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良好風尚,組織訂立聯盟公約,并監督遵守。
第三章 聯盟會員
第八條 本聯盟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依法成立的從事與石墨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專家、學者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聯盟。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聯盟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盟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聯盟;
(三)在石墨行業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備必須的法律法規資格。
第十條 會員加入聯盟的程序是:
(一)向本聯盟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注冊登記會員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聯盟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聯盟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業務培訓、技術轉讓和其他各種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聯盟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聯盟的決議;
(二)維護本聯盟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聯盟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盟,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又未書面向協會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的,且不參加本聯盟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聯盟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如果理事會成員(包括常務理事以上單位)不履行相應職責,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單位代表提議召開理事會表決,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五條 聯盟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研究、確定本聯盟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聯盟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應由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并及時通知秘書處備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由聯盟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期四年。
理事會的職責:
(一)審定聯盟的管理制度。
(二)討論擬提交聯盟大會的聯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創新項目計劃。
(三)討論擬提交聯盟大會的聯盟年度工作報告。
(四)討論擬提交理聯盟大會聯盟秘書處工作報告。
(五)討論擬提交聯盟大會批準聯盟成員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六)討論擬提交聯盟大會的聯盟大會變更或終止聯盟的決議。
(七)討論擬提交聯盟大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秘書處是聯盟常設辦事機構,是聯盟具體事宜的執行組織。
聯盟秘書處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并執行聯盟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崗位職責。
(二)執行聯盟大會及理事會決議,負責組織、管理、協調聯盟的各項工作。
(三)起草聯盟年度工作報告,負責聯盟大會會議及理事會會議的籌備和召開。
(四)負責受理加入聯盟的申請,對申請單位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五)依據聯盟有關處罰制度提議除名違規聯盟成員及受理聯盟成員退出聯盟的申請。
(六)聯盟大會和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聯盟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顧問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顧問委員會由熱心行業工作、關注產業發展的資深人士組成,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專家委員會是聯盟的技術建議組織,由若干名以上專家委員組成,專家委員會委員來自企業、技術機構、管理服務機構、高??蒲袡C構等,經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專家委員會職責:
1、提出聯盟的技術發展方向與重點研究領域。
2、對聯盟會員提出的技術立項建議進行論證,形成正式報告由秘書處報理事會通過。
3、協助聯盟會員對聯盟技術開發等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技術指導。
4、及時跟蹤新材料產業的國際國內發展動態,以指導本聯盟的標準化工作。
專業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
第五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會議需要全部理事會成員參加(不能參加的需書面寫出對會議內容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聯盟全體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由秘書處召集。
第二十二條 單位自愿申請成為普通會員,須向秘書處報送相關申請材料。秘書處審查申請材料合格后,報理事會表決,經表決通過后,須辦理完相關手續才能享有正式會員權責。
第二十三條 增補理事會成員須有兩家現理事會成員提名,并向秘書處報送相關申請材料.秘書處審查申請材料合格后,報理事會表決,經表決通過并辦理相關手續后享有理事相關權責。
第二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每四年推薦一次,委員可以連任。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可根據需要設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聯盟秘書處提議經理事會表決任命,每屆任期四年,負責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議,經專家委員會表決產生。
第二十五條 聯盟會員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提前三十日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并交回證書.提交申請書三十日后退出聯盟.聯盟會員退出聯盟后,一年內不得申請重新加入聯盟。
第二十六條 聯盟會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經聯盟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嚴重違反聯盟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連續兩年不參加聯盟組織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
(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損害聯盟形象;
(四)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備聯盟會員資格;
(五)被除名的聯盟會員單位在自身條件達到入盟條件后仍可重新申請加入聯盟。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聯盟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聯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聯盟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聯盟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聯盟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聯盟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聯盟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聯盟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省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聯盟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聯盟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聯盟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聯盟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聯盟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聯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
2016年6月15日